(招标编号:CHDTDZ026/22-XS-002)
一、 招标条件
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 项目(副产品销售类班车)炉渣、石膏、石子煤清运处置招标项目已批准,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,现进行公开招标。
二、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
2.1 招标采购项目
2.2 项目规模:2330MW
2.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:按招标文件要求
2.4 招标范围
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,具体为:
标段编号 | 标段名称 | 招标范围 | 标书售价(元) |
CHDTDZ026/22-XS-00201 | 炉渣、石膏、石子煤清运处置 | 负责每天将华电新疆红雁池发电 生产出的石膏、炉渣、石子煤全部拉运销售完,在销售淡季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存放场地存放择期销售 | 200 |
我公司标书费发票为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,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可选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(纸质发票),投标单位可登录华电集团 业务系统,在“电子招投标>开票信息登记”菜单中设置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类型;在“电子招投标>发票管理”菜单中查看及下载电子发票。
三、 投标人资格要求
【炉渣、石膏、石子煤清运处置】
1.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,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;
2.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、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,且资产未被重组、接管和冻结;
3.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华电集团 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;
4.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不得参加投标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;
5.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 )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(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)。
6.投标人不得被“信用”网站 列入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”(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);
7.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
(1)投标人应具备炉渣、石膏、石子煤消纳(综合利用)或拉运或处置或存储能力。投标人需提供满足固废消纳、处置、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。(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炉渣、石膏、石子煤处置、储存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资料等)
(2)与具备以上消纳(综合利用)能力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与符合环保要求的仓库签订租赁合同。投标人需提供合法的供货合同或仓库租赁合同扫描件,以及合同单位满足固废消纳、处置、存储要求的合法证明材料。(合法证明材料至少包括炉渣、石膏、石子煤处置、储存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等)
8.业绩要求:投标人具有近五年(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报价截止日期)炉渣或石膏或石子煤清运处置或运输等有效业绩1项及以上,业绩必须真实,并提供相关业绩表及证明材料(包括合同签字页、合同首页,并提供合同复印件),如发现虚假业绩,将取消投标资格。
9.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。
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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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电力招标采购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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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发布编辑:chdtp